事件经过:
年11月26日8时许,患者因眼部及双脚浮肿,步行百米气医院看病。门诊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并开具了去内三科入院通知单,当日该院内三科以主要诊断“结核性胸膜炎”让患者入住结核病室,同年11月30日下午6时因病情加重转当地交大一附院急诊科治疗,医院肾病科重症监护室治疗,三天后转入肾病普通病房,经治疗气喘消失,胸腔积液吸收,虽转危为安但肾衰竭加重,需长期透析维持生命。患者于年12月26日出院。患者认为:1、医院住院均未诊断有“结核性胸膜炎”,医院时病历也显示有肾衰竭、2型糖尿病、糖尿病肾病等较为严重的疾病,医院应当给予及时规范治疗,却被误以“结核性胸膜炎”让患者入住结核传染病房,延误了对患者肾衰竭病的治疗,导致患者肾衰竭病加重,其他身体器官同时受到影响,是患者肾衰竭病发展到需长期透析才能维持生命的原因之一;2、医院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用药不规范是造成患者多次低血糖昏迷的主要原因;3、多次病程记录违背客观事实不准确;4、存在模仿患者家属签字和隐匿病案资料等管理混乱问题,为维护自己利益,后诉至法院。
医院观点:
医院后的4、5天时间里,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没有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也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患者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法院观点:
医院就诊,医院在门诊影像学诊断报告书意见为“双肺感染性病变,考虑炎症,结核可疑,建议实验室检查”的情况下,未来得及按照《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规定的诊断流程以“结核可疑”对病人进行“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进行实验室检查的情况下,就诊断病人“有”结核性胸膜炎,让病人入住传染科病房,诊断结果违反规章,同时也存在“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上模仿病人家属签字等问题。但从病历记录看并未对病人使用抗结核类药物,对患者“结核性胸膜炎”尚在观察阶段,而对患者所患的糖尿病、糖尿病肾病、肾衰竭、高血压病、高脂血症、肺心病等疾病进行了相应的检测、治疗和护理。患者在自己提医院医院诊断的疾病负有延误治疗和加重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经多次释明又拒不申请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及参与度方面的鉴定,本院依职权申请后又因患者对病历有异议,鉴定机构退回不予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因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现医院虽然在对患者的诊断过程中有违反诊疗规章等问题存在,但不能确定对患者(患者)造成了明显的损害后果,医院有过错。患者主张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我们观点:
这个案例很值得患者朋友去学习和研究,之前我们写过很多文章,不要一直纠结于病历问题,否则因为无法做鉴定,最后只能败诉。目前国内关于病历问题,很难解决,你只有一次维权的机会,所以得看清楚大局面,病历有瑕疵是普遍的现象,但是如果你一直纠结,因为举证不能最后败诉,你纠结的价值何在呢?我们理解很多时候确实病历记载有诸多的问题,但是要找专业人士分析判断看有问题的部分是否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如果不影响就要战略性放弃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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