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的城乡居民朋友:

你们好!现将年的新农合相关政策告知大家,以便你们清楚政策,明白就医,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筹资标准: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每人元,其中,个人缴费为每人元,财政补助为每人元。

二、参合规定:参合金实行以户为单位跨年度缴纳,参合时间一般在每年9月至次年2月底,次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保障享受期。凡新农合缴费期间未缴费参合的,时间截止后不得补办。特别规定: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合时间截止到当年8月底前,并从参合当月起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

新生儿参合:凡错过筹资时限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可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相应待遇,当年发生的医疗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后方可享受新农合待遇。

三、补偿政策:年新农合实行市级统筹,实行统一的门诊、住院、大病等待遇支付政策。新农合统筹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参合患者当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进行报补,逾期将不予补偿。住院发票原件丢失的,新农合不予报销。

定点医疗机构按等级分类管理: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诊所、门诊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医院;二级医疗机构:医院、医院、医院、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三级医疗机构:三级I类医院(医院、市医院)、三级II类医院(医院)。

四、门诊医疗待遇

(一)普通居民门诊待遇:门诊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元/人·年。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级、三级I类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70%。

(二)慢性病、特殊大病门诊医疗待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80%支付,封顶线为0元/人·年;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按85%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和普通住院合并计算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

实行慢性病、特殊大病门诊审批制度。参保人持《铜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大病特殊门诊治疗申请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的近期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资料,向参保地卫生院申请,由县合管局组织医疗专家每季度集中评审通过后享受待遇。《慢(特)病证》一经办理,连续参合有效,特殊大病年审时间为1年,慢性病年审时间为2年。

慢性病病种:风湿性关节炎(含类风湿)、关节病(髋、膝)、精神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风湿性心脏病、老年性痴呆、心肌病、慢性支气管炎、哮喘、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炎(包括肾小球肾炎)、强直性脊柱炎、癫痫、肝硬化、慢性活动性肝炎、尘肺、高血压(Ⅱ、Ⅲ期)、心脏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慢性粒细胞减少、甲状腺功能减退、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脑卒中后遗症(脑出血、脑栓塞、脑血栓引起)、甲亢(合并浸润性突眼、严重心律不齐、心脏扩大)等,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确认的疑难病症。

特殊大病病种:乳腺癌、宫颈癌、肺癌、肝癌、神经系统肿瘤、淋巴瘤、白血病、颅内肿瘤及其他恶性肿瘤、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替代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其他门诊医疗待遇:因病需要安装假肢和7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的,最高支付限额大腿假肢每具元,小腿假肢每具元,配备助听器每只元。

五、住院医疗待遇(一)普通住院待遇:

类别

级别

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元/次)

基金可支付比例

备注

统筹

区域内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5%

一级

75%

二级

75%

三级

I类

75%

县级医疗机构

I类

70%

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I类

0

45%

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II类

(甲等)

65%

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II类

(甲等)

0

40%

未经转诊市级医疗机构

统筹

区域外

经转诊

省内

0

55%

省外

未经

转诊

省内

30%

省外

0

参保重度残疾人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基础上提高5%。

(二)大病医疗商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参合居民保内医疗费经新农合报销后,当年个人累计保内自付医疗费超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0元)的进行分段赔付,即:累计自付00元以内的按50%比例赔付、累计自付01--元的按55%比例赔付、累计自付超过元以上的按60%比例赔付。

意外伤害医疗补偿由中国人寿保险印江支公司负责办理,参合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新农合基本医疗补偿政策执行。一年内多次因无第三方责任人造成意外伤害住院的,累计补偿10万元封顶。因意外伤害在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新农合商业保险赔付,进入基本医疗保障补偿。

(三)重大疾病住院待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80%比例支付,未转诊(重、危、急等特殊情况除外)的按60%比例支付。重大疾病病种如下:

儿童两病(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妇女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及其它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有严重后遗症)、血友病A、血友病B、I型糖尿病、甲亢、地中海贫血、唇腭裂、老年性白内障、儿童先天性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及抗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血管疾病手术治疗、颅内出血及其他颅内占位性疾病、重度烧伤(烧伤面积大于20%)、股骨头坏死、髋(膝)关节置换、强直性脊椎炎、多发性神经炎、帕金森综合症、心力衰竭、脉管炎、慢性肾功能衰竭替代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重症肌无力等疾病。

(四)精神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按床日限额支付,平均每人每天不得超过元,新农合基金支付80%,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支付20%,医疗机构不得再另行收取医疗费。

六、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

省级Ⅰ类(医院)住院补偿政策:经转诊的,起付线0元/次,实行分段补偿,元以下按55%补偿,元以上(含)按65%补偿;未转诊的,起付线元/次,按30%补偿。

省级Ⅱ类(医院)住院补偿政策:经转诊的,起付线0元/次,实行分段补偿,元以下按55%补偿,元以上(含)按65%补偿;未转诊的,起付线0元/次,按30%补偿。

省级Ⅰ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医院(二甲)、医院(二乙综合)、医院(参照二级专科)、医院(二级专科)、医院(二级专科)等5家医院。

省级Ⅱ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医院(三甲)、医院(三甲)、医院(三甲)、贵阳医院(中医三甲)、贵阳医院(中西医结合三甲)、贵州医院(三甲)、贵州医院(三甲)、医院(三甲)、医院(三甲)、医院(三乙)、贵州医院(三级合格)、遵医院(三甲专科)、医院(三甲专科)、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职业病防治院)、医院(三级合格)、医院(三级专科)、贵州医院(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贵州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甲)等22家医院。

七、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补偿政策:对我省经转诊到省外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合患者(包括省新农合重大疾病25种),实行统一的新农合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报政策,参合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自付部分,封顶线为20万元。

起付线:经转诊的,医院元/次;医院0元/次;医院元/次。未转诊的,医院0元/次;医院元/次;医院0元/次。

补偿比例:经转诊的,医院60%;医院65%;医院70%。未转诊的按30%补偿。

省外联网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可通过国家新农合信息平台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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