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40岁
被告:医院
诊疗经过
年12月27日,原告不慎从2楼摔下致头部等处受伤,被送至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颅脑损伤,左颞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颞骨挫裂伤伴血肿形成、脑疝、气颅、颅底骨折)、左颞软组织挫裂伤、休克、原发性左侧动眼神经损伤、原发性左侧三叉神经眼支损伤、左侧肋骨多处骨折、双侧胸腔积液、左侧髋骨骨折等。被告为原告行碎骨术及异物清除术+左额颞顶区骨瓣减压术+左颞失活脑组织及血肿清除术,硬膜下放置引流管。术后创口感染,发现引流管残留,年1月21日被告医务人员先在原告病床边扩创取异物,未果,急送手术室扩创及取异物。术后原告出现继发性左颞顶叶脑内血肿,后又因脑积水行脑脊液侧脑室减腹腔引流术,术后予以对症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司法鉴定
1、被鉴定人因从二楼摔下致复合伤(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伴胸腔积液,脾脏挫伤,腰椎横突骨折,骨盆骨折,休克)诊断成立,伤情严重,处理困难,不仅有一定病死率,幸存者亦常可遗留种种功能障碍。
2、被鉴定人所患开放性颅脑损伤有施行开颅手术和安置创腔引流管的适应症。根据手术记录,手术操作符合规范,术后病情改善,以意识障碍程度为例,年12月27日入院时格拉斯哥昏迷评分(GCS)为6分,术后逐日改善。年1月13日已达10分,及至16日,已能简单遵嘱活动,表明第一次手术有效,如无其他意外情况发生,还可望有相当程度的继续改善。
3、被鉴定人第一次开颅术后并发切口感染,导致术后切口感染的因素复杂,属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所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被鉴定人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局部污染明显,感染更容易发生,因而并不构成医方过错。
4、被鉴定人头部的引流管于年12月30日拔除,但有2cm长导管断裂残留在颅腔内,医方不仅在拔管当时没有发现,随后数次头颅CT复查亦未能识别,直至年1月21日才“考虑导管残留导致皮下积脓”,存在过错,并且是感染经久不愈的原因之一。
5、医方对颅腔内残留导管拔除的困难和可能危险估计不足,贸然在病房进行“床边扩创取异物”手术,不仅未能取出残留导管,还造成了颅脑损伤和颅内出血,送往手术室在全麻下手术时发现“脑膜动脉破裂出血,呈喷射状”,“部分硬膜缺损,膜下有血肿”;加之对硬膜下血肿的处理又欠妥善,以致术后出现左侧颞叶大片血肿,并破入双侧侧脑室,从而导致病情加重,患者的意识状况有此前的能“简单遵医嘱运动”转为浅昏迷,GCS由10分降为7分;肢体运动功能则从“四肢有活动”变成“右上肢能抬离床面,右下肢无明显活动”。这些变化与年1月21日床边扩创所致颅脑损伤和颅内出血有因果关系,导致被鉴定人病情加重,病程延长,存在过错,并与其目前所遗留的神经功能障碍(意识及肢体功能障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次要作用),责任度拟为20%-30%。
6、被鉴定人因故致颅脑损伤等,现遗留四肢瘫,二肢肌力Ⅲ级以下,该后遗症属于三级伤残。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3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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