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全哥

昨日,央视“今日说法”视频《残缺的“产检”》,让B超界吵翻天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点击本文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视频)

视频中,安徽庐江一医院做过9次产检、6次普通B超,并到私立体检机构做了1次四维排畸彩超之后,依旧生下来一个右脚残缺的婴儿。接受采访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医院要负法律责任。

医院的责任

首先,全哥对于孕妇家庭有一个缺失了右足的孩子表示遗憾,对于他们的心情也非常理解。但对于这件事来说,全哥真心觉得,医院基本没有什么责任。

中国医师协会超声医师分会《产前超声检查指南()》明文指出,医院开展早孕期普通超声检查、Ⅰ级产前超声检查、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有限产前超声检查。有条件(人员条件及仪器条件)医院可以开展Ⅲ级产前超声检查。

  

Ⅰ级产前超声检查,也就是一般的黑白B超,是用于排除致死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的脑膨出,严重的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等情况的检查。

Ⅱ级产前超声检查,检查范围包括:(1)神经系统、面部及心血管的发育畸形:(2)脑积水:可能导致脑组织发育不良;(3)胎儿胸腔积液:长期大量胸腔积液会引起胎儿肺发育不良;(4)小头畸形;(5)胎儿唇裂;(6)胎儿胃肠畸形;(7)唐氏综合症:颈部透明带、股骨短小、第五中指缺失、外耳长度小于正常胎儿等;(8)胎儿心脏畸形。

也就是说,医院医院,只需做Ⅱ级产前超声检查,并不包含脚部残缺的筛查,医院已经告知了家属,医院做更高级别的第三级筛查。

而根据指南规定,即使是Ⅲ级产前超声检查,也不包含必须筛查出胎儿脚部残缺。而Ⅲ级及以上的产前超声检查,医院开展。由此可见,在这件事情上,医院并没有责任。

医生的质疑声

●强调知情选择难道是为了消灭所有有缺陷的孩子吗?是否一有非致死性畸形都要终止生命?胎儿生命的终止由谁来决定?

●超声医生法律知识缺乏不懂维权,卫生部门超声知识缺乏不懂保护,媒体伦理知识缺乏未做到正确舆论导向!让超声医生承担无限大的责任,谁还敢碰胎儿产前超声检查?!或者我们该辅修法律自我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年修正本)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上述法令对终止妊娠的范围做了界定。

全哥的心里话

远到国外,近到香港,都有立法,胎儿到了24周就有生命权,不能引产,也不再做任何排畸检查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加上社会保障不到位,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影响,父母往往无法接受胎儿的任何不完美,更别说是残缺。

引产不仅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全人类关心的伦理问题。因致死性疾病阻止有严重畸形的新生儿出生,避免家庭悲剧的发生,可以得到伦理学的支持。但这个足缺如不是致死性畸形,放在国外,他只能够出生。医生不是杀手,医生不想当杀手。

其实如果从基因角度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瑕疵,区别只是基因微缺失的大小多少罢了。对于出生有缺陷的孩子和家庭来说,他们非常需要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而就这件事情来说,与其追究超声医生的责任,不如检讨我们的社会,我们的家庭为何容不下一个小小的缺陷儿,呼吁企业慈善机构,设立相关的基金和爱心组织帮助缺陷儿家庭才是正道。

医患纠纷无处不在,但解决医患纠纷只能靠法律而非暴力(包括舆论暴力)!

产检也不是万能的,不要伤了全国B超医生的心。

医师在线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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